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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类票据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债权凭证因票面设计及要素与票据十分相似,故被称作类票据。近年来,类票据市场发展迅速,在化解企业金钱上的压力方面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也面临着法治基础缺失、监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文章阐述了类票据的基本概念及特点,分析了类票据的产生机理,认为类票据的发展存在着监管主体与标准不统一、监管套利、平台内流转融资难度大等问题,并在合规、信用、技术与操作等方面存在潜在风险。文章针对以上问题从法制基础、监督管理体系、基础设施、平台转型、科技赋能、主体义务、发展模式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以期推动类票据与票据市场健康发展。

  应收账款淤积、资金流动不畅是当前实体经济发展中面临的棘手问题,中小企业尤为如此。受传统供应链融资模式辐射面有限、保理确权难、商票准入门槛高、传统票据不可拆分等因素限制,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日渐突出。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经济发展效率,近年来,国家积极地推进供应链创新,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商业银行、相关企业等开展合作,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在此背景下,一类兼具支付与融资属性、可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拆分流转的电子债权凭证应运而生。

  电子债权凭证是指基于供应链及应收账款创设的一类电子化的确权凭证,通常在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平台中开出,依托大规模的公司信用,为供应链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由于电子债权凭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对票据的定义有相类似的地方,二者均基于付款企业良好的商业信用,在企业间真实贸易背景下赊销过程中产生,且都记载了债权人、债务人、金额、到期日等信息。电子债权凭证票面设计及要素与票据十分相似,因此又被业界称为“类票据”。

  类票据兼具传统票据功能特性,解决了传统应收账款融资的一些弊端,具备以下特征。

  类票据是在真实贸易背景下,基于企业间赊销关系,依托大规模的公司商业信用开具的电子化确权凭证,其实质为核心企业签发的“电子付款承诺函”,到期须无条件向凭证的最终持有人履行清偿义务。

  类票据兼具融资与支付属性,凭证持有者可以在平台上全部或部分转让类票据,或是通过质押或保理形式进行融资,一方面能够有效解决企业间货款支付不匹配的痛点,另一方面通过类票据流转,提升应收账款流动性。

  类票据的开立与流转需要加载行为企业的可靠电子签名,从而保障相关行为是由当事人做出,且对行为表示认可。平台要对用户身份及融资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的资料和单据进行审核,以确保用户身份的真实性,以及交易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类票据与票据十分相似,但二者在性质属性、可拆分性、转让流程、中间手责任和会计处理方面任旧存在一些区别。

  票据具有要式性,一定要具有法定的要式,才能发挥效力。票据的作成必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范围内。而类票据一般被定义为可流转的确权凭证,性质更接近付款承诺函,其自身并非权利,所记载的权利仍是底层的债权,且其开立和签发按照平台规则进行,没有统一的要式性要求。

  《票据法》第三十三条“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明确规定票据不可直接拆分。为解决企业票据持有金额与支付金额不匹配的痛点,上海票据交易所于2022年6月投产上线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新系统支持出票人签发由标准金额票据组成的票据包,持票人可依据业务场景需要,对票据包进行拆分与重组,以实现票据的可拆分流转。类票据遵循《合同法》规定,第七十九条指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即类票据在相关参与方同意以及系统支持的基础上可以拆分流转。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的转让可通过背书并交付给被背书人实现,无需告知票据的付款人。而《合同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不发生效力。在实务操作中,类票据基于各自平台流转,可通过平台系统自动发送转让通知。

  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由此可见,虽然背书人已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但仍保留对于票据的担保付款责任。而类票据可实现中间手收益与风险的完全、清洁转让,其权利义务仅限于凭证开立人与当前持有人之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实物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规定,企业在发生金融实物资产转移时,应该根据金融实物资产的具体特征,综合风险因素考量,对其保留金融实物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做评估,对于转移了金融实物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实物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认为资产或负债。在真实的操作中,“应收票据”科目下的票据背书有三种会计解决方法:(1)不区分银票和商票,全部应收票据均予以终止确认;(2)对于银票予以终止确认,商票不予终止确认;(3)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终止确认,其他均不予终止确认。随着会计政策逐渐收紧,慢慢的变多企业采取第三种方式,此种方式下背书、贴现票据不再直接出表,中间手背书人的资产负债率将大幅度提高。然而,根据财政部《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要求,“信、单、链”等电子债权凭证不在“应收票据”中列示①。类票据依据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或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不同,分别在“应收账款”或“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

  近年来,类票据膨胀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市场上可查询的类票据已超过150种,大致形成第三方平台、核心企业自建平台和金融机构自建平台三种模式。按企业和银行分类,可大致分为企业系类票据和银行平台类票据两大类。

  目前可统计的第三方平台超过20个,包括中企云链(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云信”、简单汇信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金单”、联易融科技集团“讯易链”等,其采取自身运营模式,聚合核心企业以及它上下游、金融机构、保理公司,实现跨行业运作,通过客群培育形成巨大的流量赋能价值。

  核心企业自建平台则配合自身财务公司、保理公司、集中采购平台和ERP,通过类票据加强资金流通,提升产业链控制能力。核心企业自建平台是类票据的主要运作模式,数量多达110个以上,常见的有中国航空工业集团“航信”、上海欧冶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通宝”等。

  银行平台类票据基于金融机构自建平台签发、流转,是商业银行参与供应链金融生态建设的一种重要形式,旨在加强与核心企业合作深度,提升供应链获客能力。

  常见的银行平台类票据包括中国工商银行“工银e信”、中国农业银行“保理E融”、中国建设银行“e信通”、中信银行“信e链”、平安银行“平安好链”等20余个。

  核心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之间的应收、应该支付的账款高企是类票据产生的基础。近年来,我国企业间应收账款居高不下,并呈现出逐年攀升的态势。图1展示了我国2017年至2021年工业公司应收账款情况。2021年末,工业公司应收账款净额达到18.87万亿,同比增长14.99%,占GDP比重达到16.50%。②高企的应收账款不仅增加了企业机会成本,提升公司违约概率,还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不便。

  受制于政策障碍以及自身成本约束,部分商业银行在为中小企业办理融资业务时存在服务不深入、不到位的情况,部分中小企业现象依然较为严重,这是造成应收账款长期居高不下、账期慢慢的变长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类票据乘供应链金融发展之势,近年来充分吸取了票据的优势,针对应收账款融资中存在的确权难、不易拆分流转等弊端进行改进,凭借其开立简单、融资成本低、易流转等优势,市场规模迅速扩增。

  “云信”是大规模的公司通过中企云链平台,将其信用转化为可流转、可融资、可灵活配置的一种创新型金融信息服务,其流程示意图见图2。集团企业将从合作银行、财务公司、保理公司等资金方处获得的授信额度分配给核心企业,核心企业在其限额内开立“云信”给供应商进行应收账款确权,供应商收到“云信”后可拆分流转支付给其后手,也能够最终靠保理方式来进行融资。作为一种可流转、可融资、可拆分的标准化确权凭证(电子付款承诺函),“云信”解决了核心企业确权难的痛点,实现了反向保理的线上化、标准化,从被动确权到主动确权。截至2022年9月21日,中企云链平台已有注册企业195243家,累计交易22396亿元,云信确权7285亿元,实现保理融资5127亿元。③

  “金单”是核心企业在简单汇科技系统上,以电子签名方式,承诺在指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货款给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具有可拆、回购、融资等特点。

  “讯易链”是联易融自主研发的区块链多级债权拆分流转平台,其依托、释放、传递核心企业信用,盘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实现应收账款资产的确认、转让及融资等功能。

  “航信”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航信平台上开立、使用和管理的记载供应链上应收账款的电子债权凭证。供应商在接收核心企业开立的航信后,可持有到期,也可以对外转让航信抵付货款,或向航信平台合作的大型金融机构提供增信保证和融资服务。

  “通宝”是核心企业基于应该支付的账款,向供应商签发的电子债权凭证,具有可差额流转、便捷融资等特点。欧冶金服开发的通宝平台,可为“通宝”的签发、接收、转让、到期收款、向金融机构发起融资申请等提供全流程在线服务。

  “平安好链”平台是一个以客户为中心,融合支付链功能,为核心企业以及它上游供应商提供线上应收账款签发、转让、融资、管理、结算、理财等全流程服务的平台。“平安好链”平台综合运用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确保了应收账款转让信息的精准溯源及不可篡改。在“平安好链”平台上,核心企业依照平台规则签发一种记录业务贸易合约下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账单转让详情电子化单据,即SAS账单。其运营流程如图3所示,供应链核心公司能够基于合同贸易背景对到期的付款账单进行确认并转让,各级供应商在收到账单后能够继续转让给下级用以抵消双方之间债权债务,或是直接转让给平安银行获取融资。“平安好链”平台参与主体还包括机构受让方和信用支持方,其中,机构受让方包括银行、保理商与平台企业,负责受让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签发的SAS账单;信用支持方一般为资信良好的上级企业及与核心企业相关联的其他法人机构。截至2022年3月末,“平安好链”平台累计交易量1123亿元,融资额520亿元,供应链票据交易量8.2亿,累计服务核心企业357户,供应商3324户。

  “工银e信”是产业链优质企业依据真实贸易背景,在中国工商银行数据金融服务平台上签发的一种定时、定额、定向支付的电子付款承诺函,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信用凭据,可实现签发、签收、支付、转让、拆分、贴现等功能。

  “保理E融”是中国农业银行为核心企业上游供应链客户提供批量、自动、便捷的应收账款管理和保理融资服务,平台通过信息技术掌握核心企业应该支付的账款流转路径,通过客户电子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实现无抵质押融资。

  “e信通”是中国建设银行以自身供应链平台为基础,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与核心企业及第三方服务平台合作,基于核心企业开立的付款承诺(确认)函,为核心企业产业链多层供应商提供的在线融资服务,上游供应商也可以全额或部分拆分转让,或持有到期接收核心企业支付的款项。

  “信e链”是中信银行与供应链金融平台合作开展的一项以标准化电子付款凭证为载体的综合金融服务。“信e链”借助标准化电子付款凭证的多级流转,向上游N级供应商提供全流程、线上化的融资,实现供应链核心企业商业信用可流转、可融资、可配置。

  通过归纳总结不难发现,现行市场上大部分类票据的本质为供应链核心企业签发的电子付款承诺函,其基于基础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托网络站点平台,凭借核心企业信用签发,可实现平台内部拆分、流转、支付、融资,旨在盘活供应链应收应该支付的账款,缓解企业压力。

  类票据契合市场发展需要而产生,通过核心企业信用加持,实现供应链企业间多级、可拆分流转,加速了供应链经营周转,提升了企业资金可获得性。然而,类票据也存在一些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尽管票据尚未纳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层次范畴,但作为重要的市场监管工具,计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与此不同,类票据作为一种供应链闭环内使用的支付融资工具,凭借核心企业信用实现链条内部逐级流转,通过类票据的转让轧平企业间应收、应该支付的账款,一些范围内形成对于法定货币的替代,使供应链金融体系内部产生“造币”功能,但由于类票据并不计入货币供应量及社会融资规模进行统计,会对货币政策有效性产生影响。

  尽管类票据是供应链金融新兴产品,但并没有纳入金融监督管理范畴。目前市场上类票据种类非常之多,规则千差万别,经营主体涉及央企、国企、商业银行、企业、第三方平台等不同等多种类型,监管归口不一致,监管指标不统一,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类票据由供应链企业间自发行为产生,具有极强的封闭性,既不具有基础设施、风控体系保障,也没有管政策、法制规定、信息公开披露等约束机制,信息透明度非常低,底层基础交易真实性尚不可知,有几率存在利用闲置授信套取银行资金的风险,而且一旦类票据流转泛滥,可能形成企业“三角债”。

  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改善了应收账款的流动性,但是容易逃脱监管,影响到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孔燕,2020)。由于类票据要素与业务流转与票据非常相似,在票据市场严监管趋势下,有极大几率会出现弱监管的类票据替代票据的倒退现象,导致监管套利,形成非正规金融理财产品对正规金融理财产品的挤出效应。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产生,将会对金融监督管理秩序导致非常严重的影响。如此大体量的科技化“白条”游离于监管之外,如若管理不当会出现“暴雷”风险,将对社会经济稳定性造成巨大的冲击。

  核心企业资金实力往往较为雄厚,基本不存在融资困难。然而,由于缺乏硬性结算约束,占据议价地位的核心企业通过应收、应该支付的账款压占中小企业资金,有的还成立应收账款流转平台或专门的金融公司对持有其债权凭证的中小企业提供保理或其他融资服务,形成对被拖欠企业的“二次盘剥”。叠加资产创造、利润考核因素影响,核心企业拖欠动力加强,被拖欠企业困境加剧。

  类票据活跃于各自供应链平台形成的封闭的生态圈,此类债权凭证仅支持平台内部流转,跨平台流转难度大,而且持有者也仅可通过核心企业或平台的合作金融机构、保理公司申请融资,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提升了凭证持有者的融资难度。从融资成本角度看,除金融机构融资成本外,供应链平台往往会从融资总额中抽取特殊的比例作为服务费,双重收费制下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提升。

  由于非融资环节不要求类票据平台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业务数据,由此也许会出现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不到位的情况,使得业务合规性受一定的影响。在企业授信方面,如果错误地向不符合资质的公司进行授信,供应链平台融资业务整体合规性也会受到影响。

  类票据凭借核心企业逐级流转,核心企业承担着类票据到期支付履约义务,其信用状况或是履约能力的恶化将对类票据的流转与融资造成负面影响,类票据整体信用风险也将大幅提升。

  类票据基于供应链平台开立、流转,其安全性与平台安全性紧密相关,如果技术投入不足,容易引发平台故障或遭遇入侵,给客户资金带来损失;网络安全防护机制不健全轻易造成客户信息泄露,降低平台客户信任度,存在部分客户流失的风险。

  为应对类票据发展面临的复杂情况,规范类票据发展,各方需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以更好地平衡发展、效率与风险。

  《票据法》出台于1995年,其颁布对于早期票据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我国票据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票据法》相关规定也逐渐与市场发展相脱节,电子票据、供应链票据、类票据等创新产品的法制基础严重缺位。因此,有必要与时俱进加速推动《票据法》修订,一方面能够严格按照《票据法》对类票据来管理,另一方面,可以对《票据法》加以修订,将类票据纳入其中。

  随着类票据的持续不断的发展,其潜藏的风险也在不间断地积累,有必要加强对于类票据监督管理力度。然而,当前类票就既无特定的监管主体,也无统一的管理标准,弱监管环境及其不利于类票据的长期健康发展,明确监管主体,制定类票据管理办法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建立类票据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各方监管职责,成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对于类票据发展,应树立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的理念,相关主体应牵头加快制定全国统一的类票据管理办法,采取审慎的态度予以推进。

  类票据产生之初凭借其可拆分的特性解决了传统票据不可拆分的痛点,更好地满足了供应链企业间碎片化的支付需求。随着票据市场发展,票据“粒子化”趋势不断显现,2021年末,银票平均面额下降至80.44万元,商票平均面额108.57万元。④为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支付融资需求,上海票据交易所逐渐完备基础设施建设,推出供应链票据平台,以若干张票面金额为0.01元的票据组成的票据包形式签发,从源头上实现了票据等分化、可拆分,满足企业间零散化的支付融资需求,供应链票据+标准化票据的组合可以打通票据市场与长期资金市场,实现直接融资代替部分间接融资,逐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与此同时,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实现了票据全生命周期业务一个系统,实现了票据业务的拆分流转和找零支付,提高了供应链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随着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全面投产上线,票据有望替代类票据发展。

  供应链票据平台以票据作为信用工具,以《票据法》作为法治基础,以上海票据交易所作为基础设施保障,叠加商业汇票信息公开披露规则要求,运行更加规范化与阳光化。相较于供应链票据,类票据基于各自平台封闭运行,信息不透明度高。鉴于类票据运行与供应链票据具有极强的相似性,可考虑将类票据接入供应链平台做管理。可以借鉴“企票通”模式经验,推动类票据平台发展转型,打造开放式平台,全方位地为商票更好服务供应链金融发展、服务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未来的发展、缓解企业间应收账款问题作出应有贡献。

  票据数字化是将票据信息、票据信用信息通过科技化手段实现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进而可交易化以及通过科技化手段实现科技与票据数字融合,更好地服务经济金融。科技赋能,以科技数据化的方法来解决企业间存在的应收、应该支付的账款等问题,积极发挥科技功能作用,夯实票据数字转型基础,探索票据数字化转型机制,加强票据数字与经济产业融合,加强票据数字化转型的创新模式业务产品研究,强化票据数字化转型的风险管理,通过票据数字化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拉动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促进产业链内部优化创新,进而推动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

  针对类票据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优化各责任主体义务,从源头对类票据发展中有几率存在的问题加以规范。对于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公司可以提供资金支持是其重要的职责。商业银行应该坚守银行业本分,做好主业工作,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为公司可以提供资金支持、为实体经济提供贴心服务。对公司而言,面对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向各方反映,寻求解决办法,涉及解决应收账款问题能理解,但不能以此名义融资再融资,对中小企业进行盘剥。对于第三方平台,其建设要基于社会诉求考虑,要根据经营牌照中所列示的营业范围正规经营。

  类票据发展能够尝试“项目收益、电子债权凭证、保证金”相结合的产品模式。此种模式下,企业以未来项目收益偿还贷款,以无抵押、无质押方式获批融资款融入短期资金,同时在电子债权凭证开立前购买一份合同履约保险。该模式既可以大大降低企业自身成本,提升供应链资源整合效率,又能够减少保证金占用、缩短业务办理时长,通过合同履约保险,企业抗风险能力也将大幅提升。

  类票据的发展有其特定的基础与市场需求,在化解企业金钱上的压力,解决中小企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方面具备极其重大意义,目前已发展到相当大的体量。然而,类票据发展存在法治基础缺失、监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且仅限于平台内部流转,融资难度较大。类票据本质为电子债权凭证,是一种确权凭证,其兼具支付和融资信用功能,应视为金融业务对待。然而,类票据签发主体大多为非金融企业,并没有相应的金融业务牌照,与监管关于非金融企业需持牌经营金融业务的规定背道而驰,对货币政策有效性产生一定的影响。由于类票据与票据极具相似性,此类弱监管类票据的发展轻易造成监管套利,对正规金融理财产品产生挤出效应,也易引起核心企业对中小企业的“二次盘剥”,对社会风险产生复杂的影响,类票据自身蕴含的信用、合规、操作风险等同样不容忽视,一定要采取措施加以规范,以防止“暴雷”事件发生。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2019年6月在“陆家嘴金融论坛”上提出要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商业汇票是商业信用的规范化形式,在推动供应链发展、清理企业“三角债”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有望成为类票据发展的出路。尤其当前票据市场正处于转型发展期,基础设施逐渐完备,票据创新产品层出不穷,票据与类票据之间可以在统一监管标准,加强功能监管、重视行为监管的基础上兼收并取,一方面,票据市场可以坚持应收账款票据化导向,通过提升科技化进程一直在优化、创新和完善,提升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类票据平台应该以服务为导向,探索打造开放式平台,立足供应链票据发展,推动类票据平台转型,加速与供应链票据平台接轨。同时,规范类票据参与主体职责义务,提升供应链服务效能,加强新型产品模式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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