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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信证券办理体系有效性缺乏四川证监局决议对其采纳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办法

  近来,四川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纳责令改正行政监管办法的决议。

  一是危险监测体系未掩盖操作危险、名誉危险,且对其他各类危险的监测未集成在一个危险办理体系中;

  二是危险办理体系有效性缺乏,企业危险办理渠道存在未处理的预警信息,公司也未及时对预警阈值做评价和完善;

  四是公司危险目标体系中未包括危险容忍度,未完成对商场危险首要风控目标的逐日监控。

  上述行为反映出宏信证券信息技术体系保证缺乏,全面危险办理体系不齐备,违反了《证券公司危险操控目标办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监督办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则。依据《证券公司监督办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则,四川证监局责令宏信证券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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