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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519675,I类:519648;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4年8月6日成立。根据《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二年,自2014年8月6日(含)起至2016年8月8日(含)止(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由于2016年8月6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2016年8月8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4年8月6日(含)起至2016年8月8日(含)止。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设置到期期间。

  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即自2016年8月8日(含)起至2016年8月11日(含)止。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设置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过渡期,除过渡期提前结束情形外,过渡期时间自2016年8月12日(含)起至2016年9月8日(含)止。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除过渡期提前结束情形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2016年9月8日,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如在过渡期限定申购期限内,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控制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了重要的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

  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保本周期为二年,除过渡期提前结束情形外,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6年9月9日(含)起至2018年9月9日(含)止,如保本周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过渡期限定期限内开放申购并设置规模上限,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了重要的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根据本基金到期期间的规定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7月27日发布了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投资者也可访问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说明如下: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2)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解决方法之一,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部分赎回、转换出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赎回支付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转换支付赎回费用,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付申购补差费;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无需就此支付任何交易费用。

  基金赎回或转换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业务规则,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自2016年8月8日(含)起至2016年8月11日(含)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赎回和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赎回支付赎回费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转换支付赎回费用,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付申购补差费。

  (2)对于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入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在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时根据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续持有期限按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支付赎回费用。

  (3)在到期期间未进行任何操作的各类基金份额,将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无需就此支付任何交易费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后,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的各开放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根据持续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4、本次到期期间结束后,未选择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默认自动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对于账户冻结的基金份额,也将自动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5、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持有到期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其持有到期的A类基金份额都适用当期保本条款。 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不适用保本条款。

  1、若持有到期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人,并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2、若持有到期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转换基金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3、若持有到期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为了保障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投资运作的平稳进行,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结束后、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过渡期时间为到期期间截止日下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除过渡期提前结束情形外,过渡期自2016年8月12日(含)起至2016年9月8日(含)止。其中,2016年8月12日(含)至2016年9月7日(含)为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2016年9月8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本基金开放过渡期申购业务及转换转入业务,但暂停办理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在该日暂停办理过渡期申购(含定投)和转换转入、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 元。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了重要的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将于2016年8月12日(含)至2016年9月7日(含)开放过渡期申购。投资的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业务(开放过渡期申购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第七部分),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在过渡期内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I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投入资金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场内、场外申购费率一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资者。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按担保额度对基金规模实行上限控制,规模上限为30亿元(不包括过渡期申购费用)。

  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不超过30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当日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接近或超过30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的官方网站和指定媒介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超过30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情况和市场变动情况,对上述基金合计规模上限做调整并公告。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除过渡期提前结束情形外,2016年9月8日收市后即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并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折算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数。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 ×1.0000 元)

  除过渡期提前结束情形外,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为2016年9月9日,保本周期为2 年,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8年9月9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了重要的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以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的约定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A类和I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相应的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和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

  除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A类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费用;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I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I类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各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各类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2、对于前述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问题造成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引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之日起六个月。第二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核算确认的保本金额且不超过31 亿元人民币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问题造成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引发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和法规要求做修改的除外。

  9、保证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及/或《保证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的。

  1、本基金到期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但不开通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过渡期申购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业务和转入业务,但不开放赎回、转换出业务。

  2、基金管理人在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上述期间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上述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本基金在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当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5、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6、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恢复业务的日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公司直销机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本基金管理人官网的相关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品今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的具体信息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标准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1、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情,请登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期间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线、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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