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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所存在的一些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供应链创新发展与票据市场电子化进程不断加快、商业汇票在供应链金融体系应用中的创新和升级,帮助众多中小企业打开融资的阀门,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了充足的金融支持。但毋庸置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客观上还是存在一些风险的!

  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任何一家公司在开通电子商票业务时,只需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且在相关接入机构中设立人民币银行结算的账户,接入机构只需要根据相关要求对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业务主体类别等基础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然后与客户签订电子商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即可为公司可以提供电子商票的服务。银行作为开展电子商票服务的接入机构,在为公司可以提供电子商票服务时,只是对公司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了相应审核,忽略了对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资信状况、产销供销关系等情况做深入了解与审核,致使很多企业出现了盲目签发、接受或转让电子商票的现象,最终很多电子商票后期出现了无法兑付的情况,增加了企业发生信用风险与金融风险的概率,对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造成了没有办法挽回的影响。

  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都会存在企业客户网银客户端功能参数设置与操作的过程不一致的现象,这也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增加了电子商票流转的障碍。虽然我国支付清算协会于2016年底颁发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客户端功能标准及操作规范》,但是该操作规范也只是在第三章第14条中要求,各个接入机构必须在保证电子商票客户端保持个性化特点的基础上,根据系统录入的特点和要求,在贴现界面输入贴现的方式、利率以及清算方式等相关联的内容。由于此规定并未就电子商票系统的客户端功能作出明确的说明,导致很多商业银行的电子商票接入系统出现了功能缺失的问题。即便是企业在开展电子商票业务时出现了不正常的情况,银行工作人员也因为没有办法通过自身的电子商票系统客户端查看电子商票的状态,没有及时为代承兑人作出的拒付应答决定提出代理签章服务,增加了票据当事人财务风险发生的概率。

  由于电子商票在签发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我国政府部门颁布实施的《票据法》第10条明确要求,任何票据的签发、取得或转让都必须严格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保证交易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也就是说,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是电子商票开出的前置条件之一。

  我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与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企业应收账款指的就是企业因为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过程中形成的金钱债权或收益,但是并不包括金钱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所以,商业保理公司应该在保证受让票据项下的应收款业务合理合法且票据没有贴现嫌疑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电子商票的贴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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